Q:深圳出口货物免税退税单证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A:你好,根据国家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Q:深圳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是否有时间规定?
A:你好,根据国家规定,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签定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企业办理退税登记时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报送以下资料: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后再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Q:深圳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是否一致?
A:你好,深圳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计算方法不一样: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即对本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